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職責
3.1 各車間負責本單位轄區內動火證的審批和辦理;
3.2 各車間各部門負責本制度在本單位的落實檢查和考核;
3.3 安監處負責除車間轄區外動火證的審批和辦理,負責對違反動火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考核。
4 管理內容和方法
4.1 動火作業定義和術語
4.1.1動火作業: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的作業。
4.1.2 易燃易爆場所:本標準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GB50160 、GB50074 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4.2 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注:企業應劃定固定動火區及禁火區。
4.2.1 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如重大危險源罐區等)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4.2.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2.3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2.4 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3 動火證的辦理
4.3.1 在生產廠區內,任何地方的動火作業,都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動火證”);
4.3.2 在生產廠區內,需辦理固定動火區的單位,請按照公司廠區內申請辦理固定動火區及相關規定、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等有關內容執行;
4.3.3 本公司人員的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負責人憑動火申請表向辦理、審批單位申請辦理動火證;
4.3.4 本公司以外人員的動火作業,由主管單位人員憑動火申請表向辦理、審批單位申請辦理動火證;
4.3.5 辦理動火證前,由本公司相關單位管理人員及以上人員填寫動火申請表,并注明安全措施,簽字確認。
4.4 動火證的審批
4.4.1 各車間所轄區域內的特殊動火,動火證由該車間中層管理人員辦理、審批,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后,再經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
4.4.2 各車間所轄區域內的一級、二級動火,動火證由該車間中層管理人員負責辦理、審批。
4.4.3 生產廠區的其余地方的動火,由安監處負責辦理、審批。
4.4.4 動火證上應寫明動火等級、動火方式、動火有效期限、動火具體地點部位、風險分析、動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確認人簽名等內容,填寫不得漏項、缺項。
4.5 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公司高處作業安全規定等內容。
4.6 動火作業必須有專人監火。
4.7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4.7.1 凡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 50016、GB50160 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前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可靠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7.2 凡處于GB 50016、GB50160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動火點15 m 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4.7.3 在容器、設備、管道、暗井、暗溝內動火時,動火分析和環境衛生濃度都必須合格,氧含量不應超過18--21%。各種動火工具應隨動火人出入受限空間,不得因暫時中斷作業而留放在設備內。
4.7.4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7.5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5%。
4.7.6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7.7 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質,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動火部位應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防護器材或滅火措施。
4.7.8 危險化學品罐車物流通道沿線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4.7.9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4.7.10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 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4.7.11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7.12 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與明火均應不小于10m,氣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應設置防曬設施。
4.8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4.8.1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4.8.1.1 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a) 生產不穩定;
b) 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c) 設備內不能避免產生負壓。
4.8.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公司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8.3 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公司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8.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8.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4.8.6 特殊動火作業監火人必須由班長及以上級別人員監火。
4.9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4.9.1 動火分析由質環處中心化驗室或質環處授權的分析車間人員(采樣分析)負責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9.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動火采樣分析的取樣點,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工藝員、專(兼)職安全員、崗位頂班人員或當班班長等管理人員負責提出。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4.9.3 取樣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9.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9.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4.9.5.1 如使用儀器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4.9.5.2 如使用采樣分析手段,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4.9.5.3 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氣體,其動火分析則以爆炸下限最低的為合格標準。
4.9.6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4.9.7 使用測爆儀分析,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9.8 嚴禁使用明火試驗現場空氣中有無可燃氣體。
4.10 動火作業中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4.10.1 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申請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4.10.2 動火人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作業。每次動火作業前,必須向現場當班班長或其他監火人呈驗動火證,經確認審批手續齊全,措施落實并經其簽字后,動火人方可動火。動火證應隨身在現場攜帶。
4.10.3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動火過程中有交接班時,上班監火人應對下班監火人交接本區域動火作業情況,接班人應立即到現場要求動火人出示動火證,確認措施落實后進行簽字監火。在班中巡檢時,發現本區域有動火作業但動火人未找監火人簽字確認,監火人有權立即要求停止動火,確認防范措施落實后簽字監火,并向本單位和上級部門反映。現場當班班長或其他監火人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4.10.4 動火所在區域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10.5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或單位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并出具分析人簽名的分析單。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4.10.6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10.7動火結束后,監火人會同動火人檢查現場,消除余火后方可離開。
4.11 動火證的管理
4.11.1 動火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4.11.2 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4.11.3 動火證一式三聯,由審批部門、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崗位各持一份存查;公司各使用部門辦理的動火證要妥善保存,備查。
4.11.4 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4.11.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8h。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72h。
4.11.6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或續簽動火證,特級動火證不得續簽,一級和二級動火證續簽不得超過兩次。續簽人員應具備審批資格。續簽后的動火證也要按要求落實防范措施。
5 檢查與考核
5.1 安監處負責本制度的監督落實和考核,各車間各部門負責本制度在本車間或本部門的落實檢查和考核。
5.2 在廠區內無證動火或動火證未經審批或動火證超期動火作業,或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一律按違章違紀處理。
5.3 屬于該單位辦理動火證而不予辦理或有意刁難辦證人員、或無安全方面的原因推遲辦證的,處罰該單位100元。
5.4 具有動火審批權的人員,無故不審批者,處罰該人員50元。
5.5 監火人在安全措施落實,具備動火條件時,不在動火證上簽字,不予監火者,處罰該人員50元。
5.6 對于高處動火,必須采取圍欄措施。動火轄區單位為動火人提供石棉布或其他安全措施,動火人根據動火作業火花飛濺情況布置圍欄措施。動火轄區單位未提供圍欄措施,處罰50元;高處動火作業人或動火作業單位火花圍欄不好不允許作業,否則處罰50元。
5.7 動火作業個人安全防護措施,如護目鏡、皮手套、安全帽、安全帶等由動火人本人落實;動火轄區單位要為動火作業提供安全作業條件,當條件不具備時,不得辦理動火作業證。除火花圍欄外,其余現場安全措施由轄區單位落實,一項安全措施不落實,給予本單位50 元的處罰;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而簽批動火證的,處罰100元;
5.8 動火人是安全措施落實的監督人,當安全措施未落實,動火人可以拒絕作業。如安全措施未落實而進行動火作業的,處罰動火人100元;
5.9 監火人交班時未進行交接動火情況,處罰交班監火人50元,動火人在監火人未簽字的情況下動火作業的,處罰50元。
5.10 因違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對責任人進行處理。